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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及其特殊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

广义的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其知识产权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付支持,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类融资产品。这是世界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后,加速知识产权融资效率、转化效率的一种创新探索。

目前国内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通常参照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既原始权益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再由其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打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级后发行可流通证券,借以为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主要由明确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所偿付的证券,以及附加于其上、用来确保证券持有人及时获得支付或利益分配的各项权利。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不同于其他实物资产的特性,使得其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时产生了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的差异。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可重复利用性

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授权性使得其不同于其他资产,在其每次授权过程中,都可以产生新的合同及对应现金流。由于知识产权不存在被消耗或用尽的情况,在证券化资产池包括知识产权本身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通过服务机构寻找新的被授权方,使知识产权产生新的收益,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潜力所在。

(二)知识产权的可分割性

与知识产权可重复利用性相关的,知识产权还具有可分割性,也即同一知识产权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权利主体所分享,这种权利范围的划分可以由授权合同来具体约定。如商标权可以按照不同行业领域授权给不同的权利人,专利权可以授权给不同地域的企业等。可分割性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多层次性,既可以是所有权证券化,也可以是某一项许可权的证券化。

(三)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的本质,是基于国家赋予的企业或个人在某种知识产品上的独占权利。因而,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是法定的,而不是天然存在的,其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或者消灭。实务中,在诉讼还没有来到前,没有人能够完全保证知识产权确实而完整的权利范围。这种权利范围的不稳定性是知识产权价值不确定性的原因之一。

(四)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除了上述权利范围的不稳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往往与运营方本身的市场规模或掌握的其他资源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最终要在市场中得以实现,由于潜在消费者、市场条件及替代技术等不确定性,某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变化。

(五)知识产权债权的待履行性

有一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是以知识产权授权合同为其偿付现金流的基础,而该类合同往往具有高度的待履行性。这些授权合同往往需要授权许可合同一般会赋予知识产权许可方若干实质义务(如:没有积极维持专利有效、应对无效或侵权诉讼;违反最低授权价格的约定;违反专有授权约定;违反授权地域约定等),如果许可方未按合同履行,被许可方可以抗辩,此时导致的结果是证券持有人无法获得未来权利金收入。

这些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差异,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的探索并不必然要遵循传统一般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给了我们探索创新模式的空间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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