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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小区“人脸识别”立法,开了个好头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197        返回列表

“人脸识别”又起波澜。据报道,10月28日,杭州市人大公布的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求,物业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如违反条例,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公用设施设备,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目前,该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后将成为全国首部将小区人脸识别纳入物业管理的法定《条例》。

随着人脸识别系统的广泛应用,回家进门先刷脸,进门按指纹已成为众多小区门禁系统的标配,但物业采集业主信息是否合法、物业将如何保护业主信息,也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作为业主,固然享受到了“刷脸”进出的科技便捷,却也在暗自担心,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信息会不会被泄露、传播、滥用,甚至“惹祸上身”、“引狼入室”。在南方都市报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中,有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有近三成受访者有所顾虑。

尽管当前关于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制度,散见于刑法、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但令人遗憾的是,不仅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予以制约,更没有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这种立法上的滞后性,也让“人脸”处于裸奔状态,公民个体权利随时有被侵犯之虞。

从杭州市的地方立法看,最大的贡献,在于明确划定了“人脸识别”的法律红线。今年以来,相关争议事件接连不断。从年初浙江某大学副教授郭兵状告动物园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到9月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拒绝小区采用人脸识别作为门禁手段,包括广西、陕西、浙江等地的一些居民小区,陆续出现人脸识别门禁引发的激烈争议。之所以“争而未决,议而未定”,究其原因,法律条款不够明朗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旦有了地方立法“撑腰”,业主的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物业不仅不能强制业主“配合”,而且对于经过业主同意收集的生物信息,还必须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不能泄露或者“挪作他用”。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虽然不多,但这种来自地方政府的明令干预和强力监管,也会让强势的物业“心有所畏”,比起业主方面的“零星反抗”,效果注定要好的多。

当然,这一尚在襁褓中的地方立法,也秉持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立法精神。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等等。对于公民的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理应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从国际立法趋向看,为人脸识别立法“势在必行”。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生效,“人脸识别”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公民具有“知情权与同意权”,如果违法最高可以处罚2000万欧元,或者上一年度营利额的百分之四。如此天价处罚,足以让那些打“人脸识别”主意的不法个人、企业望而却步。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国家层面立法也在迈进。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等等。随着国家和地方立法的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也将获得更强大的法律铠甲。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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